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质保期养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我局负责实施的竣工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①承包人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②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损坏。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保期内管理办法
1.对质保期内工程,各责任科室每年组织督查一次。
2.及时记录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由工地代表电话通知承包人7天之内给予维修并报工地代表维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