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4 16:03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次数:11683 字体大小:

解读《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于2014年1月30日由我厅印发各地实施。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当前,我省大气环境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区域性、复合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气环境保护事关重大,意义深远。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防治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政策,我厅在认真调研我省部分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管理经验,并多方征求意见,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从事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

 

三、《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规定》的第七条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涉及到房屋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场内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12个方面的内容。

四、《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各方主体进行了职责分工

《规定》第三条确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房屋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

五、《规定》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

《规定》第八至十三条是针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监控平台;二是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文明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等。

六、《规定》强调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第十四条明确: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的进行相应处罚。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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