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4 16:11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次数:21087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阜阳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

接管办法的通知

 

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市重点工程局有关科室:

为规范阜阳城区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现将《阜阳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5年11月2日

 

阜阳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阜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行为,确保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阜城规划区内凡纳入阜阳市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市政府指令性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接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内容包括绿化部分、土建部分和灯光照明部分。

本办法中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实行函告制,建设单位须将要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前6个月函告接管单位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同时提供电子版、纸质版施工图、竣工图。移交前函告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五条  移交接管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绿化部分养护期满验收合格;

(二)土建、灯光部分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各项工程项目资料齐全。

第六条  移交时间

  1. 纯绿化园林工程项目养护期满并验收合格。
  2.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原则上待工程所有项目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绿化、土建、灯光照明等同步移交。如土建、灯光和绿化竣工时间不一致时,也可以分两次移交,即土建、灯光照明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进行一次除苗木以外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单位只负责看管、保洁等日常管理), 待绿化苗木养护期满时再进行一次绿化苗木养管移交。

第七条  验收移交接管程序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工程量现场计量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移交验收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质量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移交验收应提前2日通知参加单位,同时向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投标文件、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明细(报审项目工程量、审定工程量等);无审计报告的按竣工图及现状交接。

(2)《阜阳市绿化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3)工程项目养护期满验收单、养护期满综合评定表;

(4)工程量计量清单及相关竣工资料;

(5)竣工验收相关会议纪要;

(6)《绿化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回执》;

(7)相关部门对甩项的批复;

(8)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书;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移交验收内容

(1)绿化部分:栽植树木的规格、数量、密度、长势,按乔木、灌木、移植树木、模纹、花卉、草坪和地被共七个分项分别验收。

(2)土建部分:园路、广场、台阶、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检查井等进行分项目验收。

(3)灯饰照明部分:配电箱、监控设施、灯具、电缆等进行分项目验收。

  1. 移交验收方式:⑴乔木、灌木和移植树木全部进行实测实量,分别验收规格、成活数量和长势并随机抽查树穴内的灰土、水稳层、垃圾等是否清理到位(抽查比例不小于1%)。⑵模纹、花卉、草坪和地被分块验收规格、种植密度和长势,实测实量面积。⑶土建分项,园路、广场、台阶铺装面层有无因质量问题脱落、松动、破损等;木结构、铁质构件、钢筋砼外表面油漆有无因质量问题脱落、起壳、褪色等;钢筋砼外表面涂料有无因质量问题脱落、起壳等;屋面有无渗漏;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是否有安全隐患等。⑷配电箱、监控设施、灯具使用功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灯具安装是否牢固等。
  2. 移交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二)移交接管

  1. 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经移交验收合格后,由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2.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单位和养护单位共同对需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现场交接,现场交接以苗木与设施数量清点为主。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及住建委分别在《阜阳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
  3. 接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的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完成后,即由相应接管单位负责进行日常养护管理。
  4. 市住建委城乡建设科、计财科负责做好移交接管的监管及接管后的养管资金安排工作。

第八条  主要问题处理意见

(一)绿化苗木缺棵、土建质量缺陷处理

  1. 苗木缺棵问题,由原施工单位委托养护单位代为补植,补植费用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按投标综合单价2-3倍预算,由接管单位市园林局督促养护单位及时补植苗木。补植费用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2. 移交时,土建灯光无质量缺陷部分先行移交,局部不影响使用功能需整改部分,由原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限时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移交。

 (二)针对施工单位在移交验收前进行突击补植苗木处理:

原则上施工单位在质保期满移交前6个月不再补植乔灌木,3个月前不再补植草坪及地被苗木。补植时间至移交验收时间不足3个月按突击补植苗木处理。如确需补植,突击补植的苗木由原施工单位继续管养,管养时间为补植苗木时间向后顺延至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养护期,或由原施工单位与养护单位协商委托其管养。

第九条  绿化工程设施(土建部分:园路、广场、台阶、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检查井等;灯饰照明部分:配电箱、监控设施、灯具、电缆等)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绿化、土建及灯光照明等部分质保期验收,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计算。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参验各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签署质保期满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缺陷(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接到接管单位的通知后,必须在3日内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同时接管单位做好必要的现场安全围护工作,施工单位如不能及时进行维修,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可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招标或正在施工工程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本办法实施后工程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本办法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

建设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接管单位:市园林管理局 

养护单位:由市园林局负责管理的绿化后期养护单位

施工单位: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附件:《阜阳市绿化及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附件:

阜阳市绿化及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质保起止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

与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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