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重建管〔2016〕38号
局各科室:
现将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设计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项目建设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程序管理,确保设计变更、签证的合理、准确,明确相关科室的职责和程序,根据《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六分开”“三协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2012]12号)和《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4]8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技术、水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管理。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1.一般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3万元以内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在3万元到10万元以内(包含10万元)的变更为较大工程变更。
3.重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造价达到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程序
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提出的设计变更按下述程序执行: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改善施工工艺及方法,虽增加费用,但不需要业主承担的变更,由监理单位召集有关责任主体研究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重点局批准后,按纪要内容执行相关变更。同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应按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提出变更,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安全、质量隐患,违反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应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建议,确需变更的,由监理单位提出变更。
第七条 由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提出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明确变更事由、变更内容及变更估算费用情况,由项目总监签署变更意见后,相关项目现场代表及管理科室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审查,确需进行变更的应签署审查意见。需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变更的,交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科室签署初步意见后,经重点局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重点局)提出的变更,可以重点局现场代表或委托监理单位提出,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相关项目现场代表及管理科室要求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经业务科室初审后,经重点局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应向重点局提出变更要求函,现场代表及管理科室初审后,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对重大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项目现场代表及管理科室按相应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条 对工程变更估价在3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变更,监理单位提出初步意见,项目管理科室签署意见,由局总工、项目分管领导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投资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工程变更估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较大变更,设计单位提供两套比选方案,由监理单位签署初步审核意见,项目管理科室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由设计或施工单位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局总工室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按会议纪要内容完善设计变更文件,经局总工、项目分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投资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估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相关单位提出两套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造价对比分析表,项目管理科室负责填写《申报表》,由项目管理科室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并初步审核后,报局总工室,邀请相关专家论证,经论证后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按会议纪要内容完善设计变更文件,经局总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投资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估价超过100万元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由项目管理科室填写《申报表》,经局总工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总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投资联席会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会议,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及时申报,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市投资联席会议批准或备案。工程变更原则上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对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可先行实施,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管理办法。工程暂列金额,该费用为业主方所有,在此项目内发生的设计变更应按设计变更程序办法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此费用限额。
暂估价项目中,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由总包单位或重点局或双方联合编制招标文件,经重点局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中,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总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需专业分包的,总包单位需择优选取分包单位,并报重点局同意后实施。
暂估价项目中的材料暂估价,所使用的材料经我局同意后,原投标清单中有的,按投标清单价执行;原投标清单中没有的,按阜阳工程造价信息中列示的材料信息价执行;阜阳造价信息中未列示的材料(设备)价格,应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询价确定,并经市定额站备案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健全工程变更台账,工程变更资料归档完整。变更设计审批文件、费用审核资料、会议纪要、有关现场影像图片应进行归档。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 变更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违反规定造成投资失控或浪费的,我局将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因勘察成果失实,造成投资增加在10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额的5%交纳违约金;造成投资增加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增加额的5%交纳违约金,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5%扣除履约款,给予责任单位记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遗漏等自身原因造成投资增加在10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额的5%交纳违约金;造成投资增加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增加额的5%交纳违约金,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5%交纳违约金,并给予责任单位记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造成投资增加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科室及责任人,未能认真执行相关规定,造成投资失控的,将按局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有阜阳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所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工程变更第 号(申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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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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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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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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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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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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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计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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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占概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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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原因: 变更提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及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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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总 监:(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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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单位:(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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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
附件2: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工程变更第 号(审批)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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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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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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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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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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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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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计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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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占概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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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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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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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城投)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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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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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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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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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