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22:50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次数:4939 字体大小:

 

 

 

 

 

阜重建党组〔2019〕30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处各科室: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处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党组  

                                2019年10月10日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办发〔2018〕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激励全体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经处党组会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带薪年休假原则

1.实事求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带薪年休假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事假须先行抵消年休假(每天不超过一个小时的事假除外),如有加班先抵事假。请病假的工作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鼓励休假。处党组鼓励并支持休假,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全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做到应休尽休。

3.严禁普惠。工作人员每年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核准并报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处长审批,最后交办公室备案。因工作原因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确实不能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二、科学合理安排年休假

1.各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于上年12月底前报处办公室备案。其中,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处办公室进行汇总平衡,经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适时科学地做出安排。处领导应根据处里工作具体安排,结合自身分管工作情况,按规定适时灵活安排年休假。

2.工作人员根据计划,当年正式提出休假申请。

3.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做到应休尽休。

4. 年休假为5个工作日的1次休完,年休假为10个工作日的可分2次休完,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的可分3次休完;

5.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一旦有临时紧急任务,应尽可能暂停休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6.工作人员休假前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处办公室销假。

7.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不满一个年度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本办法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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