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14:41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次数:8709 字体大小:

 

 

 

阜重建管〔2021〕44

 

 

 

关于修订印发《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20211118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实行长负责制。

二、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三重一大”事项上处党组会研究,其他需集体研究事项视情由处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

三、副长、总工按照各自分工协助长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工作事务。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长暂时主持全面工作。

四、各科室要根据“三定方案”科室职责进行分工,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各科室人员要定期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向长汇报工作。要加强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制度,遇到突发情况要立即报告,执行紧急或重大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六、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承诺制度

一、创建良好的服务环境。各科室要保持整齐有序,洁净明亮的工作环境,办公桌上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事物,工作时段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二、提供良好的服务秩序。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待人接事要讲究文明礼貌,照先到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广大群众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四、落实优良服务措施。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细则,责任到人。 

五、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严禁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六、建立服务督查制。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每半年要对科室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对社会各界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三、AB岗位制度

一、AB岗位制度是针对科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他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要求的不适应于AB岗位制度。

三、科室正职不在位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四、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待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七、各科室AB岗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处办公室备案,如有调整要及时报备。

 

四、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单位第一个接受来访人询问的工作人员;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访、来电反映的事情和来访、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登记,转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办理。

二、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诚恳;回答提问应做到明白、正确、耐心;办理事情应做到及时、公正、无误。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且来访人携带资料齐全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来访人携带资料不齐全的,须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引导至有关责任人或承办科室;属于业务不明确或者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负责人要及时请示领导。

五、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责任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接待态度粗暴或冷漠、办事作风拖拉或不公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延时服务制度

一、延时服务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紧急公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承办人在八小时之外为当事人延时服务。

二、延时服务要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样的态度和效率。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延时服务期间接受当事人的宴请。

四、对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延时服务,或在延时服务期间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六、一次告知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我处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注意事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承办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楚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应态度平和,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其暂不办理的原因及相应依据。

三、承办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因承办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限时办结制度

一、当事人到我处办理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办结要求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二、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应当热情服务,及时办结,做到急群众所急,解群众之所困,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需要请示有关领导后才能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服务对象办结时限;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原因。

三、对于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请示的文件,相关科室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5日内不能完成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且提前说明原因,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负责。

四、对于上级机关来文,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及时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视情而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原因;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完结的,应当即时向上级机关说明原因,并按上级机关要求的程序落实

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对于群众来访、来电、投诉及反映情况,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结,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人;上级批转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和格式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告知并说明情况。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八、在岗明示制度

一、为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熟悉机关工作流程及时联系处理事务,在明显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开栏”。公开栏内张贴干部职工的照片,并在每个干部职工的照片下面注明其姓名、职务等内容。

二、在各科室的办公室门前统一设置“去向牌”(此去向牌与岗位责任制标识牌、离岗告示牌合为一块)。去向牌上张贴本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照片,并标明其姓名、联系方式及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的去向(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按《离岗告示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一制作“工作人员岗位牌”,并摆放在其办公桌的明显位置,明示工作人员的职务。

四、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和“工作人员岗位牌”,做到“一栏两牌”标注的内容、事项一致,醒目清晰。

五、加强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擅自离岗、串岗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到群众投诉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离岗告示制度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二、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工作人员离岗在半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一天及以上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离岗。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标示去向、联系方式,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四、离岗人员离岗后,按照《AB岗制度规定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五、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六、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擅自离岗或履行告知手续未按时到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二、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三、科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纪律处分、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效能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1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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