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重点工程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市重点工程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机关。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有序、便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办公室应当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处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督促检查重要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情况,力争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协调处相关科室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四)负责向处领导提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掌握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情况和科学决策服务;
(五)研究分析信访处理情况,开展信访调研,及时向处领导提出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市重点工程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我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我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的,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三)已经我处受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复查)意见的;
(四)已经我处受理的信访事项,但处理意见未落实的;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市重点工程处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
第八条 不再受理范围:
(一)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二)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处领导阅批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及时呈报处领导阅批。
(二)督办。市领导和处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信访事项,处办公室应当填写《信访事项督办单》交相关科室办理。
(三)存信。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精神异常者的来信,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由处办公室集中存放,一年后可销毁。
第十条 来信办理
处机关科室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信访事项的转送或交办主体有异议的,有关科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处办公室提出。承办科室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由承办科室将受理情况直接答复来信人,并告知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来访办理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向市重点工程处提出信访事项的,由处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协调处有关科室做好对口接待。负责接待的科室,应详细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走访和办理情况,填写《来访接谈单》,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经处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填写《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反馈
处机关科室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来信人。
答复信访件应注明信访内容及处信访编号,同时抄送处办公室备案。
信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办理意见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信访法律责任,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如收到上级机关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来信来访处理标签
信访人:
信访事项:
批转科室:
批转意见:
拟办意见:
处办公室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附件2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来信(访)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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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转去 来信(访)材料一件,请阅处,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信访人,并请于__年__月__日前向处办公室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3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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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事 项 受 理 告 知 单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4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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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
您的来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
o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
o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o 其他法定的不属于我处信访受理职责权限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5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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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
您的来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您向我处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过相关部门复核,依法属于信访终结事项。
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我处决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6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来访接谈单
来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来访人单位或地址 | |||||
接谈人员 | 接谈时间 | ||||
反映 主要 问题 及走 访办 理情 况 | |||||
接谈 意见 以及 依据 | |||||
附件7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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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
:
我处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您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为 。
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您所请求的信访事项因 ,经我处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特此告知。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