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28 11:14 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 访问次数:5269 字体大小: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二条  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三重一大”事项上处党组会研究,其他需集体研究事项视情由处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

第三条  副处长、总工按照各自分工协助处长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工作事务。处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处长暂时主持全面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要根据“三定方案”科室职责进行分工,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科室人员要定期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处长汇报工作。要加强重大信息及时报送,遇到突发情况要立即报告,执行紧急或重大任务时,要及时跟进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条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创建良好的服务环境。各科室要保持整齐有序,洁净明亮的工作环境,办公桌上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事物,工作时段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条  提供良好的服务秩序。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待人接事要讲究文明礼貌,按照先到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广大群众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  落实优良服务措施。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细则,责任到人。

第五条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严禁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建立服务督查制。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每半年要对科室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社会各界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AB岗位制度

第一条  AB岗位制度是针对科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二条  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他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要求的不适应于AB岗位制度。

第三条  科室正职不在位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四条  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待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条  各科室AB岗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处办公室备案,如有调整要及时报备。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各科(室)对群众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办理,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科室咨询、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首位接受询问或申请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不得借故推诿。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可以当场办结的,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办理时限。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要负责告知或引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相应成为首问负责人。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的,首问负责人告知其应该办理去向或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服务对象办理、咨询事项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科室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对把握不准、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请示,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或及时向处领导请示汇报。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如收到上级机关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时服务制度

第一条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紧急公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承办人在八小时之外为当事人延时服务。

第二条  延时服务要有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样的态度和效率。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延时服务期间接受当事人的宴请。

第四条  对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延时服务,或在延时服务期间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我处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注意事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条  承办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楚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应态度平和,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其暂不办理的原因及相应依据。

第三条  承办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条  对因承办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当事人到我处办理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办结要求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二条  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热情服务,及时办结,做到急群众所急,解群众之所困,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需要请示有关领导后才能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服务对象办结时限;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原因。

第三条  对于服务对象请示的文件,相关科室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5日内不能完成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且提前说明原因,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负责。相关科室收到文件之日起一般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科室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向批示意见领导汇报进度及结果。

第四条  对于上级机关来文,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及时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视情而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原因;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完结的,应当即时向上级机关说明原因,并按上级机关要求的程序落实。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于群众来访、来电、投诉及反映情况,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结,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人;上级批转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和格式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告知并说明情况。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在岗明示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熟悉机关工作流程、及时联系处理事务,在明显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开栏”。公开栏内张贴干部职工的照片,并在每个干部职工的照片下面注明其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二条  在各科室的办公室门前统一设置“去向牌”(此去向牌与岗位责任制(公开)标识牌、离岗告示牌合为一块)。去向牌上张贴本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照片,并标明其姓名、联系方式及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的去向(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按《离岗告示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统一制作“工作人员岗位牌”,并摆放在其办公桌的明显位置,明示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和“工作人员岗位牌”,做到“一栏两牌”标注的内容、事项一致,醒目清晰。

第五条  加强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擅自离岗、串岗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到群众投诉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离岗告示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标示去向、联系方式,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应按照《AB岗制度》规定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五条  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擅自离岗或履行告知手续未按时到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以及其他工作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党纪处分的由党组会研究办理。具体情形:

(一)干部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影响或危害全处工作或利益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因工作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等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干部职工在工作作风方面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违反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或前来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漠生硬或作风粗暴的;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收施工、监理企业或其他服务对象赠送或提供的礼品、礼金、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实施的;公开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影响单位工作或机关形象的;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小说、看视频、网购、听音乐、炒股票等做与工作无关事的;会议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会场纪律;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室人员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处效能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处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上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