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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0L98422/202111-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21-10-14
文       号: 阜重建管〔2021〕39号 发布日期: 2021-10-14
标       题: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技术科
关  键 词: 结算 浏览次数: 9161
有 效 性: 有效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21:55 字体大小: [ ]

阜重建管〔2021〕39号

 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项目

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阜阳市审计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为加强我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规范参审我处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行为,提高质量,明确责任,防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施范围和主体

    第一条 适用范围:由市重点工程处承担建设的工程结算审核。

包括已完成合同要求全部任务并达到审核条件的勘察、测绘、设计等前期费用、工程建设主体价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类采购项目的审核。

    第二条 按照建设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园林项目待苗木移交后),由实施单位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使之具备结算审核条件,并向市重点工程处提出工程结算审核的书面申请(附件2)。相关业务科室须督促实施单位及时报送审核资料,进入结算审核程序。6个月内不报审的,经项目管理科室书面三次催办仍不报审的(三次催办总时间不应再超过6个月),重点处有权按照现有资料安排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实施单位不得向我处提出异议。

    第三条 工程结算审核由市重点工程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协(复)审机构)进行,在审核报告出具后,按季度将项目结算目录报市审计机关备案登记。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处成立工程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由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处总工室、处机关纪委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讨论、听取项目全过程审核汇报、审批审核报告及其他监督职责。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核监督工作不能代替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科负责牵头组织审核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负责协调设计、项目协(复)审机构。

计划科负责协调项目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测绘、勘察等单位。

业务科室负责协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五条 协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阶段性依据;根据市审计部门相关规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结算结果因无法确认等原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通过司法程序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最终裁决结果办理结算和支付。

    第六条 协(复)审机构对承担的协(复)审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协(复)审机构参与市重点处项目审核,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对其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结算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协审机构的选择和任务分配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协审机构由技术科从《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结算审核服务项目》中标单位中,结合协审机构的审核效率、质量、成效等情况,按动态滚动的方式,采用随机抽签或在审项目情况等形式确定协审机构。协审机构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审核报告的,停止分配协审任务。由技术科签订委托书(附件6),要求协审机构按合同及本办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 协审机构接到审核任务后,应按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审核小组负责人应由具有注册造价师的人员担任。

2.应具有与审核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3.职业道德良好,未受到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第九条 协(复)审机构及其协审人员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核单位也有权申请审核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核单位、审核事项、被审核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

(三)参与过协审项目的中介业务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价款结算编制的。

(四)其他影响审核公正事项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均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结算报审阶段

    1.工程结算审核以单项合同为单位,工程结算书由实施单位编制,并提出结算申请(附件2)。

    报审资料要求:报审资料应整理成册、编制目录并满足审核要求;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造价文件纸质版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裁剪粘贴;电子版应报送与控制价格式相同的软件版文件,其他应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业务科室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填报《市重点工程处建设工程内审项目审批表》(附件3)。资料核对须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并盖章。

    2.项目结算报审时,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如有)、业务科室须对实施单位的送审内容进行复核,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如有)、业务科室对复核内容和结果做出书面意见,最终送审金额以业务科室意见为准,业务科室填报《工程价款结算内控审核结果表》(附件4)。

    3.技术科接受报审资料后,应及时抽取协审机构并委托(附件6)。抽取协审机构后按结算审核报送流程,会同业务科室与被委托的协审机构,办理资料的移交手续。业务科室不得委托被审核单位进行资料报送和移交,协审机构不得直接接收工程科室和被审核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

    4.项目工程结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审核实施后一般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和补报结算。特殊情况下确需补充的,补充资料应写出补报说明(附表7)并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技术科做好相关交接记录进行移交。原则上只能补报一次,协审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

二、结算审核初审阶段

    1.协审机构在接受审核业务任务开始至出具初步审核结果报告期间称为初审阶段。

2.协审机构对项目审核时应遵循以下审计时间:接到审核资料之日起应当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向技术科提交资料完整性告知书,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资料完整。

接到审核资料后5日内提交调查了解记录、审核实施方案(含工作开展计划、协审人员名单、职称、执业资格、联系方式等)。

    3.协审机构实施审核时,应当按照审核业务流程和审核实施方案开展审核工作。

4.协审机构自接到完整的审核资料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须在15天内、1000万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元内的单项工程须在20天内、3000万元以上至2(含2)亿内的单项工程须在30天内,2亿以上单项工程须在4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含踏勘现场、审核初稿),并提交初审意见稿;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协审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重点工程处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的审核人员在初审阶段不得单独与被结算单位联系见面。如需踏勘工程现场的,由技术科组织工程科室、监理单位(如有)、被审核单位、协审机构统一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工程价款核对等工作。协审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对实际工程量、施工做法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不一致的勘验记录,应让参与现场勘验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办主任现场签字认可。协审机构不得擅自与被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与审核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流,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对账、复核等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协审项目实施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情况。

(三)实施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内容:合同类型,合同条款是否响应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等。

(四)设计图纸与竣工图纸是否真实、准确,竣工图纸与现场是否保持一致。

(五)工程价款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清单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套用(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单价确定是否符合实际及变化情况。

(六)工程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违背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

(七)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八)实施合同、协议包干或账务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九)其它审核需要关注的事项。

    三、结算审核核对阶段

    第十三条 协审机构初审期间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沟通、对账及核算,需独立完成审核初稿。建设项目审核初稿完成后,协审机构应把审核初稿、电子文档及成果表,由协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技术科。技术科登记备案后会同业务科室把相应审核初稿转交实施单位征求意见。

    业务科室应督促实施单位在15天内提出初稿核对意见报技术科,由技术科组织业务科室、协审机构、实施单位在市重点工程处进行审核核对。

    审核核对工作应在30天(根据项目大小确定)内完成,并提交审核报告意见稿、施工单位与协审机构双方认可的《项目初审结果清单》表(附件8)。

    第十四条 审核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或不能确定的事项,协审机构不得擅自解决,应形成专项报告,会同业务科室报技术科组织审核领导小组开会讨论解决。审核领导小组具体参会人员由技术科按照项目情况临时从审核小组成员中抽取组建,其中总工室、机关纪委、技术科必须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审核小组成员外的相关科室技术人员参加。被审核项目管理科室不参加临时组建的审核小组,但需作为情况汇报科室参加会议。对于争议的专业性问题也可邀请外单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需形成书面意见,报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为结算依据。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协审单位应在仲裁或诉讼前共同对无争议部分予以书面认可,仲裁或诉讼仅针对争议部分。

    四、结算审核出具报告阶段

第十五条 审核报告意见稿、施工单位与协审机构双方认可的价款确认表完成后,应按以下情况推进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1.结算报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形成审核报告初稿和《审核定案表》(附件9),由项目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对审核报告初稿签署意见(附件11),转交技术科报审核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并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技术科室按照《市重点工程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审批表》(附件 12)签批流程,完成单位审批后,由协审单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技术科按季度统计项目结算审核清单,报审核领导小组。

2.结算报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履行复审程序。

3.初步审核结果有争议的项目、有重大问题线索或群众举报的项目必须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项目结算审核复核

(一) 复核时间和复核机构的确定

    1. 复核工作由技术科负责。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复核(以下简称复核),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委托复核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称协审机构)接受市重点工程处委托对工程结算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2.复核在协审机构的初步审定结果确定后进行,即在实施单位与协审机构对量、计价核对结束,并对初审结果书面确认价款后,三方定案表签订前进行。

3.复核机构由技术科从《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结算审核服务项目》中标单位抽取并签订《委托协议书》。遇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复审机构。

(二)复核工作程序

技术科按照规定安排项目的复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包括结算审核资料、初审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档等)移交复核机构。

复核机构完成初步复核后,需出具复核意见稿,由技术科组织协审机构、实施单位、业务科室与复核机构进行核对确认。

复核结果经建设单位、复核机构、施工单位、协审机构四方确定后,复核机构出具正式复核报告,并由四方签订复核确认表(附件10)。

(三)复核工作时限

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10日内完成;1000-3000万元的项目,20日内完成;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特大项目经技术科报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协审机构应按照正式复核报告及复核确认表,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三方签署的定案表(附件9)。由项目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对审核报告初稿签署意见(附件11),转交技术科报审核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并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技术科室按照《市重点工程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批表》(附件12)签批流程,完成单位审批后,由协审单位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技术科组织召开审核领导小组会,听取协审机构和业务科室对项目全过程审核汇报、审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他事宜。协审机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技术科按照签批流程,完成单位审批后(附件12)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审核定案表的盖章、签字。建设单位应由项目办主任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实施单位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审核代理人;协审机构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协(复)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一个月内整理好项目档案,向市重点工程处出具委托项目的单项工程造价定案结果、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内部复核意见、审核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协审费用。项目结算审核的收费标准按照《项目协审任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算:执行基准收费的百分比例(50%),协审费用不足3000元的,以3000元计取。正式审核报告完成后支付。注: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的收费标准称之为基准收费,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核(即项目收费第六项)计费费率执行,基本收费与效益(审减额)收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其一,不计钢筋抽取费用,不计核增费用。

参与项目的协审机构,应当以注册造价师牵头组成相对固定的协审团队,在现场勘查等审核取证或对账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协审人员共同进行。

    结算审核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同比例下浮后由被审核单位承担,并在领取正式审核报告前支付给协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复核结果的处理

(一)1%≤复核误差率<2%时,扣减协审机构10%审核费;2%≤复核误差率<3%时,扣减协审机构30%审核费; 3%≤复核误差率<4%时,扣减协审机构50%审核费;4%≤复核误差率<5%时,扣减协审机构80%审核费;复核误差率≥5%时扣减协审机构全部审核费。

(二)复核误差率≥2%时,不支付复审机构效益审核费。

(三)复核误差率≥4%,或审减率≥2%时,一年内不安排审协机构参审项目;第二次出现此种情况,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权解除与协审机构的服务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复核误差率≥5%,或审减率≥3%时,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权解除与协审机构的服务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复核审减额= 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复核审定额(得负数为“复核审增额”);

    复核误差额=复核审减额、复核审增额二者绝对值之和;

    复核误差率=(复核误差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复核审减率=(复核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复核净审减率=(复核净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第二十三条 复核机构服务费

    复核机构服务费由基本审核费和效益审核费组成。

    (一)基本审核费

    计费依据以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为基数,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的收费标准称之为基准收费,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核(即项目收费第六项中结算审核(1))计费费率执行,再考虑复核误差率和折扣率确定。

    支付标准为:复核误差率<2%时,支付复核机构20%的基本审核费;2%≤复核误差率<5%时,支付复核机构40%的基本审核费;复核误差率≥5%时,支付复核机构50%的基本审核费。

    (二)效益审核费

    计算基数为复核净审减额。

计算方法和标准:效益审核费=复核净审减额×5%×50%。

(三)复核净审减率(复核净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不足1%的,只支付效益审核费,不支付基本审核费。

    第二十四条 协(复)审机构均应按照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完成审核任务。

    协(复)核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审核工作中,有应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等行为的,取消审核资格;重点处工作人员、协审机构、复核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人员串通作弊、行贿受贿,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核费用的支付。审核费用(协审和复审)在正式审核报告出具,并在整理好项目档案,向市重点工程处出具委托项目的单项工程造价定案结果、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审核报告等,由审核机构提出申请,技术科审核完成处内签批程序后支付。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科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服务合同规定,加强对协(复)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考核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协(复)审效果进行考核,并与审核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协(复)审机构在协(复)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分别给予:取消审核项目安排、扣减协(复)审费用、暂停或取消协(复)审资格、函告市审计局等管理部门建议按其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协(复)审工作的,视情节予以取消下轮、本年度抽取资格。

(二)被抽中单位无故放弃的,或向他人转让审核项目的,取消后期审核项目安排资格。

(三)向实施单位索、拿、卡、要;私下接触被审核单位,接受被审核单位的钱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参加实施单位的宴请等可能影响审核结果公正行为的;私自接受被审核单位送审资料,单独进行现场勘察、初审核对、定案;私自更改委托项目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的;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审核工作规定的。

(四)与被审核单位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隐瞒审核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核单位串通舞弊的。

(六)对某一项目承担协(复)审任务的同时,接受该项目的有关中介咨询,收取有关费用的。

(七)利用协(复)审工作承揽中介业务并从被审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人员过失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发生审核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核质量问题等其他重大过失的。

(九)违反保密纪律、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核事项无关目的的。

(十)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业务科室在进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变更、签证,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如因工程项目管理原因造成政府资产流失、较大争议或审核无法进行等,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科在审核过程中对踏勘现场、工程量复核、对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把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重建管(2019)50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阜重建管〔2021〕39号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doc [2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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